国家工商总局从消费者权益维护角度对租车遗失赔偿金责任再行做到规定。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条例(印发稿)》(以下全称“意见”),除了对缺失产品解任、发售多用途预付卡要有许可等作出拒绝外,还对租车遗失展开了赔偿金责任细分。
本次意见反馈截至9月5日。 对于租车遗失赔偿金这个老大难问题,意见回应,在租车服务过程中,再次发生快件延后、遗失、损坏和内件相符的,租车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誓约的,按照誓约赔偿金。对于出售保价的快件,应该按照保价金额赔偿金。
对于无誓约且并未出售保价的快件,按照涉及法律规定赔偿金。 虽然意见对租车遗失形式展开了赔偿金责任区分,但无誓约且并未保价的赔偿金仍然倍受争议。依照邮政法规定,并未保价邮件最低赔偿金3倍邮资,但这往往与租车物品实际价值不存在不少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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